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17.1万套,年度计划全部完成;发放住房租赁补贴17704户,累计发放金额1.56亿元……2021年,广州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如火如荼,越来越多的新市民圆了在穗安居梦。
为明确和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规则,保障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供应,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日期自2月16日起至3月17日。
意见稿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的六大标准,其中提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出租对象主要为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租金年涨幅不超5%。
多种方式筹建
作为超大城市及国家中心城市,广州市人口持续保持净流入态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至2020年广州市常住人口达1867.66万人,相较2010年增加了597.58万人。如何让新市民“住所有居”,成了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近年来,广州市在保障性住房方面不断实践,力求解决市民住房难题,留住新青年与新人才。2021年,广州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提出到2025年,广州将全面完成66万套保障房建设筹集任务,其中包括公共租赁住房3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60万套、共有产权住房3万套。
那么,保障性租赁住房如何建?去年7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广州市住建局”)发布了《广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统筹住房保障:城市更新应当通过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方式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引导集体建设用地按照规划建设集体宿舍等租赁住房。
此次发布的意见稿与上述文件相呼应。意见稿提到,适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筹建方式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建、存量房屋改建(含居住类和非居住)、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通过城市有机更新项目配置中小户型住房、城中村住房等存量房源整租运营、闲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其他途径。其中,有多项筹建方式为存量土地筹建。
租金年涨幅不超5%
同样是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原本的公租房有什么区别?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成军解释称,公租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在性质、保障对象、筹集主体和准入退出管理要求四个方面有所不同。公租房是由政府负责筹集建设的,属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是政府必须承担起的兜底保障责任,主要面向的是城镇户籍住房、收入困难家庭,有明确的收入和资产准入限制。而保障性租赁住房则属于普惠性公共服务,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面向新市民、青年人,并优先保障新市民群体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众,不设收入线门槛。
在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的背景之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需要规范。对此,意见稿提出,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须同时符合六大标准,分别是: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对象标准、规模标准、建设标准和运营标准。
意见稿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为集中式租赁住房,房源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0套(间),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由市场主体按照“企业可持续、市民可负担”的原则,结合享受的优惠政策,以及企业的运营成本综合评估确定。租金每年涨幅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涨幅,且涨幅不超过5%。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给谁?意见稿明确,出租对象主要为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通过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允许优先向本单位或本园区符合条件的职工定向出租。
在建设标准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执行住宅型租赁住房或宿舍型租赁住房建设标准。
不得上市销售
在享受保障房优惠政策方面,意见稿指出,新增项目申请人凭项目认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各项建设手续,按规定申请土地、财税等优惠政策。既有项目申请人可凭项目认定书,按照筹集方式的相关规定捋顺建设手续,按规定享受财税等运营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广州市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取得项目认定书的申请人提供长期贷款。
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实行“先申报认定,后纳入计划”的工作机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应取得项目认定书。
与此同时,意见稿也特别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牵头不定期开展检查。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拒绝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及运营期限未达到规定年限,因破产清算、征收拆迁等其他原因确需退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可撤销其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此外,对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已达到规定年限的,建设运营主体可以在期满三个月前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注销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达到规定年限,建设运营主体可以在期满三个月前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续期申请,符合标准的,按规定重新核发项目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