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便民利民,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作效率,7月24日,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出台了《龙岩中心城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龙岩中心城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流程进行了优化,对包括安置房在内的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进行了调整,市自然资源局总工程师邱艳对此进行了解读。
《意见》出台的背景
目前,根据《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等文件规定,龙岩中心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原用途进行划拨补办出让时,需同时评估出让价格和划拨权益价格,经集体决策后,报请市政府批准确定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因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评估过程中获取原有地类较难、折算容积率方法无法统一等问题造成划拨权益评估价格不易把握,且同一宗地在不同时期申请补办评估价格差异较大。
《意见》适用范围
龙岩中心城市(新罗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适用本意见。
《意见》主要进行了哪些调整
1.简化了办理流程
《意见》出台前,仅个人安置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少部分划拨用地补办出让可按照基准地价的固定比例,由市自然资源局窗口直接计收土地出让金。《意见》出台后,除上述几类划拨用地外,用途为商服用地和住宅用地的,共有宗地分割补办时(含分割宗地),也可直接按照基准地价的固定比例,由市自然资源局窗口直接计收土地出让金,大大简化了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由1个月左右压缩至1天。
新政策针对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等用途的不同,以及是属于独立宗地或者共用宗地(含分割宗地)等,分别核定了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其中:(1)独立宗登记的商服用地、单位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批准的该宗地地价50%计收(需评估出让价格);(2)用途为商服用地和住宅用地的,共有宗地分割补办(含分割宗地),以及独立宗登记的个人住宅用地补办出让时,直接按基准楼面地价的20%至40%比例计收;(3)部分有特别说明的,按相应政策标准执行。
《意见》规定,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安置房为2011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拆迁许可证的、2011年12月31日以前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建房(含独幢式安置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出让金按龙政综[2010]17号、龙政综[2013]254号计收。即:此类安置房和自建房可以继续享受原政策优惠,分别按基准地价的10%和30%标准补收土地出让金,未对缴交比例进行调整。对于此类安置房中办理产权证的车库、车位、杂物间,同样按照原政策标准执行。
年期修正系数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年限,例如商服用地、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住宅用地法定最高年限分别为40年、50年、50年、70年。同一宗地同一用途使用年期应保持一致。因此,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时,出让年期从宗地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同宗地分割(摊)单元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期保持一致。例如:
新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该《意见》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龙岩中心城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补办出让工作意见
为加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保障国有财产和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和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流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结合龙岩中心城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二、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
(一)划拨商服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
2.共有宗地分割补办出让手续的
(1)批发零售用地按申报之日同类用途基准楼面地价楼层修正和年期修正后的50%计收土地出让金;批发零售用地之外的其他商服用地按申报之日同类用途基准楼面地价年期修正后的50%计收土地出让金。
(2)商服类地面车位按申报之日批发零售用途基准楼面地价年期修正后的20%计收土地出让金;商服类地下停车位按申报之日地下空间停车位基准楼面地价年期修正后的20%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划拨住宅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
1.独立宗登记的单位住宅补办出让手续的,宗地地价由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市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批准的该宗地地价50%计收。
2.独立宗登记的个人住宅(含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安置房为2012年1月1日以后取得拆迁许可证的独幢式安置房)补办出让手续的,按申报之日普通住宅用途基准楼面地价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
3.共有宗地分割补办出让手续的
(1)套房(含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安置房为2012年1月1日以后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按申报之日普通住宅用途基准楼面地价年期修正后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
(2)住宅类地面车库(车位)、住宅类杂物间:按申报之日普通住宅用途基准楼面地价年期修正后的20%计收土地出让金;住宅类地下车位按申报之日地下空间停车位基准楼面地价年期修正后20%缴交。
(三)划拨工矿仓储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
(四)划拨其他用途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超过法定最高年限。出让年期从宗地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同宗地分割(摊)单元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期应保持一致。
四、个人已购公有住房、集资房、1992年之前开发的商品房(公寓式住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安置房(含车库、车位等)为2011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拆迁许可证的、2011年12月31日以前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建房(含独幢式安置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出让金按龙政综〔2010〕17号、龙政综〔2013〕254号等文件规定计收。符合龙政综〔2018〕75号文件规定的历史遗留项目,土地出让金按该文件规定计收。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补交土地按龙政办〔2013〕297号、龙政办〔2017〕212号文件规定计收。
五、分割(摊)单元、集资房、房改房、个人自建房(含独幢式安置房)和安置房补办出让工作,相关权利人可直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申请办理。
六、本意见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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