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从保护消费者角度出发,对可开展保单质押贷款的保单范围进行了较为宽泛的界定,并规定了保单贷款期间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正常履行,要求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提醒以及纳入征信需书面征得投保人同意等。
近年来,保单质押贷款业务随着人身险业务的快速发展而发展。4月23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银保监会人身险部起草了《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行业内部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保险公司建立贷后管理体系、加强反洗钱和案件风险管理、完善内控体系、严禁监管套利等要求,并进一步针对违反业务规则的情形明确了监督检查措施,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有利于遏制该领域的突出风险和问题。
贷款期限拟延长至12个月
保单质押贷款,是指人身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投保人持有的保单现金价值为质,向投保人提供的一种短期资金支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保单质押贷款的初衷是保险公司考虑到如果投保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影响短期现金流,可能发生退保,而保单质押贷款既可以解决投保人短期财务问题,又可以继续提供保险保障。
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可以进行保单贷款,如普通型或新型终身人寿保险、年金保险以及长期健康保险等。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专业副主任宋占军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保单质押贷款金额不得高于申请贷款时保单现金价值的80%。
某保险公司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显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80%,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征求意见稿从保护消费者角度出发,对可开展保单质押贷款的保单范围进行了较为宽泛的界定,并规定了保单贷款期间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正常履行,要求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提醒以及纳入征信需书面征得投保人同意等。
此外,将贷款期限由原来的6个月调整为12个月,避免投保人频繁贷款还款,且支付较高利息;将借款人范围限定为投保人本人并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身份核实义务,要求保单贷款资金返回到投保人原缴费账户,避免保单贷款被违规套用、骗取等案件发生。
强化贷后管理体系
对于保单质押贷款利率,宋占军表示,不同保险产品的保单质押贷款利率往往会有差异,贷款利率通常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公司自身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以及该产品的客户策略等因素,通常以实际签订贷款协议的约定利率执行,保险公司也会保留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比如,某保险公司2017年度保单质押贷款年利率在4.79%-9%。可见贷款利率并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数,不同产品、不同时期会适用不同利率。
征求意见稿表示,保险公司应当参照贷款市场平均利率或者参考利率水平、公司资金成本、保险资金运用水平、流动性状况等因素,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从服务消费者的角度出发,确定合理的保单质押贷款利率。保单质押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万能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利率不得低于贷款办理时的实际结算利率。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保单质押贷款目的主要是为客户盘活资产进行资金周转提供灵活性,增加保单的流动性,对保险公司而言有利于减少退保。
周瑾表示,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本身是有足值的保单价值作为风险缓释手段的,因此信用风险相对可控,其面临的主要还是合规与操作风险,比如核实出质行为是否为投保人本人行使,是否有误导或欺骗行为,是否触及反洗钱合规要求等。
征求意见稿强调,保险公司在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对贷款用途进行审核,并明确要求贷款申请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所借款项用于房地产和股票投机,不得用于购买非法金融产品或参与非法集资,不得用于未上市股权投资。
周瑾续称,市场上保单质押贷款存在一种可能的套利风险,即保险公司设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低于保单给予客户的分红或收益水平,也就是存在利率倒挂情况,若客户购买保单,出质后获得贷款并循环购买保单,就有可能套取保险公司的收益,如果有代理人大量利用这种套利模式同时还获得销售业绩,就需要引起保险公司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