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调控来了!龙岩市出台关于加强精准调控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加强精准调控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闽政办〔2018〕3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精准调控,保持房地产政策延续性和稳定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片区精准调控
按照“总体有目标、片区有控价、调控有手段”要求,中心城市商品住房均价在2018年上半年商品住房均价基础上,参考银行贷款利率指标,合理确定2018年下半年商品住房均价管控目标。中心城市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功能空间分布、片区差异、住房供需状况等实际,原则上以2017年7月公布的《龙岩市中心城区住宅用地土地级别暨基准地价图》所标明的土地级别范围及商品住房网签均价等为依据,划分五个调控片区,合理确定各片区地价、房价管控目标。各县(市、区)商品住房片区调控目标参考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确定,于9月底前制定本地区的地价、房价管控方案,报市国土、住建部门备案;每年3月底前编制本年度房地产片区调控实施方案。
二、加强片区房价监管
(一)建立价格调控会商机制
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组织住建、国土、规划、税务、统计、物价、教育等部门建立预售备案价格会商小组,一盘一评估,合理确定新建商品住房预售备案价格,并将车位价格、精装修费用纳入价格调控范围,严防变相涨价。
首次申请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以“同地段、同区域、同品质”楼盘近半年的商品住房成交均价为基准,参照片区控价目标,合理确定该项目的预售备案价格。若周边无“同地段、同品质”楼盘,以“同区域”前半年商品住房成交均价为基准,参照片区控价目标,合理确定该项目的预售备案价格。
(二)严格预售备案价格管理
市、县(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制定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在售楼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已备案的商品住房及车库(位)销售方案(包括一房一价、一车位一价表等),严格按照备案价格对外销售,销售价格超过备案价格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网签。
预售备案价格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向住建部门申请并提交合理理由,并经预售备案价格会商小组研究讨论后确定。调整后的价格应在售楼现场显著位置重新进行公示后方可对外销售。
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明确要求精装修的,按精装修住宅项目办理预售价格备案手续;土地出让合同未明确要求精装修的,按毛坯住宅项目办理预售价格备案手续。涉及精装修的项目,应在项目楼盘中提供2套以上真实反映精装标准和施工质量的实体精装样板房作为交房标准,在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前不得拆除,确保交房时的装修质量不低于样板房水平。同时,在销售方案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装修协议)中明确精装修单价、配置标准、期限、付款方式等事项,包括装修设备和装修材料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具体内容。
三、优化土地供应管理
科学制定并公布中心城市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合理调控土地出让结构,适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户型的用地供应,实现均衡供地。应根据片区控价目标,在土地出让环节即公布该地块房价控制限额、上市销售期限,并适时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出让土地,稳定市场预期。各县(市、区)应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情况,合理制定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在12~6个月的,要增加供地;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在6个月以下的,要显著增加供地,加快供地节奏。
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实行房地产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制度,具体实施细则由国土部门另行制定后实施。督促开发企业按照土地合同约定开竣工,增强商品住房的销售预期,尽快形成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全面开展房地产项目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和建设进度动态巡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针对房地产闲置土地的不同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处置力度,依法依规逐宗制定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违约处理;对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收回。在整改到位或按约定履行合同前,禁止相关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参加土地交易活动,并纳入房地产业信用系统和土地市场诚信系统。
四、严格规划管理
规划部门在审查房地产项目设计方案、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竣工核实的各个阶段,应从严管理。除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可不计容的建筑面积外,一律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计容。同时,在审查设计方案时,切实避免产生镂空构架、空间等,坚决遏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赠送面积所造成的土地价值流失和房价混乱问题。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
应鼓励引导房地产企业顺应调控,同心同向。对预交购房定金的意向客户数量超过批准预售套数的房地产项目,须通过公证摇号方式对外销售,客户摇号中签后不得更名转让(直系亲属除外),具体操作细则由住建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后实施。实行新批准预售楼盘开盘驻点制度,依法规范房地产市场,加强住建、物价、工商三个部门协同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承担楼盘营销策划、销售代理等业务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通过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炒房卖号、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以及违规为个人提供首付贷、发布虚假交易信息等行为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一经发现可关闭其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功能,暂停开发企业后续项目预售许可受理、办理。未取得《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一手房销售代理业务。将房地产行业企业纳入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范围。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根据省住建厅牵头制定的房地产领域“黑名单”管理办法,住建、国土、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对失信房地产企业共同实施联合惩戒,并将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向社会公示,促进房地产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六、切实加强资金管控
加强个人住房贷款规模管理,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强化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审查,严格管控消费贷款、经营贷款等资金挪用于购房加杠杆行为。严格落实企业购地只能用自有资金的规定,加强住房用地购地资金来源审查,严控购地加杠杆行为。
七、推进工作落实
市、县(市、区)两级住建、国土、物价、工商等部门应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实现全市房地产调控总体目标。各县(市、区)应根据住房市场供求关系和库存情况实施综合调控。市住建部门每季度对各县(市、区)“一盘一评估”制度执行情况、片区供地计划落实完成情况进行督导;对未实现调控预期目标的,组织开展约谈问责。
本实施意见由市住建、国土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市本级印发的相关房地产调控政策文件内容与本实施意见相抵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