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住房安全,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关系着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不久前,《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标准》)发布,将农村危房改造作为“住有所居”公共服务项目中解决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的重要举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十四五”期间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提出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标准》《实施意见》《促进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支持农村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坚定决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解决农村贫困人口住房安全问题作为实现贫困人口脱贫的重要指标,致力于解决这个数千年未解决的历史难题。相关部门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实现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的目标任务,组织力量开展集中攻坚,全力推进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过持续奋斗,790万户、2568万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危房得到改造,2341.6万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全面实现。同步支持1075万户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边缘贫困群体住上了安全舒适的新居。我国脱贫攻坚战也取得了全面胜利,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12.8万个贫困村全部出列,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
要看到的是,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实现贫困人口住房安全有保障只是解决了最基本的问题,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之后,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问题需要作为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民生工程,持续不断推进。为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党中央、国务院已对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作出重要部署。《标准》和《实施意见》中明确,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同时,为接续推进乡村振兴,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这是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生动实践,是推动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也为新发展阶段以农房建设为切入点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不断满足农村群众住房安全和品质提升需求、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奠定了基础。
今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局之年,也是《标准》《实施意见》《促进法》印发实施的第一年,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为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补短板、强弱项。在这一过程中,要坚持中央统筹指导,深入落实农村危房改造“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市(地、州)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责任机制,建立服务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对于监测发现的住房安全问题建立台账,采取妥善措施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比如,对于经住房安全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危房,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支持范围,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对于居住在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的农户,住房安全性鉴定达不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也要实施农房抗震改造。为帮助农村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安全问题,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补助资金给予支持,地方政府也要结合实际,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逐步建立农户主体、政府补助、社会帮扶等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此外,还要探索建立农村房屋保险政策,减轻自然灾害等原因对农户住房和生活的影响;探索建立农村住房保障信贷等政策,减轻农村低收入群体的负担,等等。
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提升农村住房品质,是广大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新发展阶段满足国内需求、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着力点。各地要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加强农房设计,因地制宜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新型建造方式,不断提升农房居住功能和建筑风貌。比如,北方地区可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降低能耗和农户采暖支出;有条件的地区推进水冲式厕所入户改造和建设,改善农户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同时,还要提升农房建设和管理水平,确保改造后的农房让农民群众住得安心、住得舒心,让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